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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U) 2016/425 (PPE)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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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规定了个人防护装备(PPE)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用户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该装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销售和使用。
背景
2016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个人防护设备的条例(EU)2016/425,并废除理事会指令89/686/EEC。《条例》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制造商和进口商等经济经营者的义务。他们负责使个人防护装备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以确保对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者的高水平保护,并保证在欧盟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该条例并非针对雇主。雇主的义务在职业安全与健康(OSH)立法中有规定,更具体地说,在关于个人防护设备使用的第89/656/EEC号指令中有规定。
该条例废除了关于近似成员国有关个人防护设备的法律的第89/686/EEC号指令。“法规”是一项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立法法案,适用于整个欧盟。其规定不要求国家采取执行措施。
客观的
该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成员国在保护用户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个人防护装备(PPE)的共同标准,同时允许PPE在欧盟内自由流动。该条例适用于各种个人防护装备,但武装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的某些私人用途以及受其他规则约束的个人防护用品除外(如海船上的个人防护设备、摩托车头盔等)。
定义
《条例》包括以下术语的定义:个人防护装备、上市、投放市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经济运营商、技术规范、统一标准、认证、国家认证机构、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机构、召回、撤销、,欧盟统一立法,CE标志。
目录
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本规定,不得危及人员和财产。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个人防护用品“欧盟符合性声明”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附件二)。成员国应确保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但可对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提出特殊要求。合格评定是制造商的义务,这也适用于进口PPE。PPE必须附有使用用户语言的说明和联系方式。
本法规规定了有关个人防护用品CE标志的具体规定。
第765/2008号法规(EC)规定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市场监督和控制以及CE标志的一般原则。
有三种风险类别(附件一)确立了不同的适用一致性评估程序。
《条例》的进一步规定如下:
合格评定机构的通知
工会市场监督、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工会市场的控制和工会保障程序
授权和实施行为
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附件
个人防护用品的风险类别
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PPE技术文件
内部生产控制
欧盟型式检验
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类型一致性
基于内部生产控制和随机监督产品检查的型号一致性
基于生产过程质量保证的型号一致性
欧盟一致性声明第…号(表格)
相关表(关于指令89/686/EEC)

 

阅读第2016/425/EU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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